一、什么是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2009年11月,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江苏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政策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对目前执行的房改政策中的多项内容做出较大调整。新政策与7月1日执行。具体调整如下:
(一)、关于住房(租金)补贴。各县、市有条件的单位住房(租金)补贴可在原有基础上上浮2.
5,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数基数相同。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关于住房货币补贴。调整老职工住房一次性货币补贴标准,新补贴标准按调整后的三项数据进行测算:将住房面积60平方米调整为80平方米;将当地经济社用房平均价调整为当时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住房(按上年度竣工面积数)的加权平均价;将职工家庭上季度工资收入的4倍调整为职工家庭前4年工资收入之和。测算方法仍然按江苏政府发[1998]98号文件执行。对工龄满25年(含25年)的职工,可直接发放货币补贴款。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人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存缴比例分别调整为
10,企业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8-12幅度内确定。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四)、关于公房租金和售房成本价。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并继续持行各项减免政策。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应加快与经济适用住房实际售价接轨。售房成本价可在不超过5的幅度内上调,职工个人年工龄折扣率仍为0.6。除极少数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各市、县及各产权单位应按《省政府办公城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继续向现住户出售公有住房。
(五)、度的基数调整。
1、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在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200元,下限暂按1770元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和执行时间与之同步执行,单位自行按新标准缴存,不再另行发文)。
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结合本次年度基数调整,从2017年7月1日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3、逐月住房补贴、在职职工租金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办法执行。
六、2015年度的补缴补发。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按苏机房改办〔2015〕1号)之后,省级机关统一补发的2014年工资性收入应作为2014年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增加数,补充计入2015年度的相应基数(上限为18200元),补缴、补发与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逐月住房补贴及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各项目补缴、补发额分别按以下方法计算: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间退休、调离等职工以上项目的补缴、补发额,按以上方法,由原单位以其相应项目计发月份计发,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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