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可以通过买卖双方向银行提出来进行房屋产权变更以及确权。
买卖双方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然后前往银行出示这份关于房屋产权变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可是这种方式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先要获得银行的允许,要是银行允许产权变更,那么贷款人会从卖方变更为买方,银行会出具证明,在房屋已设抵押权情况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如此一来,银行出借房产证,接着买卖双方带着银行出具的证明、房产证、权属变更协议、户口本和身份证等一些重要的必要材料,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最后顺利过户确权。
法院能否对已抵押房产确权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收藏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一、法院能否对已抵押房产确权
法院是可以做已经进行抵押的房产进行确权,我们在这个时候需要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这个房子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话,一般都可以办理确权。
但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当事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房产被法院查封后,当事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此种情形应中止审理,但如果请求确权的财产被处置的,应对撤销待确权案件。另外,对于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不宜允许当事人另案确权。案外人在执行机构已查封、扣押、冻结后提起确权之诉的,非执行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中止或撤销。
3、对于诉讼中,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有碍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例如离婚案件中,法律明确规定,对尚未取得房产的证书的婚内共有房产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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