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中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制企业一般是指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集资联合组成的法人企业。公司与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虽然都是法律承认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它不同于作为自然人的上述企业,与自然人企业的组建程序和责任形式都是有区别的。
尤其是现代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同合伙制企业相比较,由于公司拥有法人财产和出资者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资本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等特点,更便于大规模筹集资金和提高资本的流动性,并有利于保证公司决策的及时性和正确性,从而更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制度的演变,是与生产的社会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渐进性和不平衡性,企业制度演变的结果则是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合作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同时并存,而公司制企业占有支配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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