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法律依据: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沪府令94号)》 第十二条 (1)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2)在其他时间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3)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前款规定的限制装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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