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诈骗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犯罪行为,根据数额的不同,分别构成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分析
诈骗金额数额较大的,就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是指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
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拓展延伸
诈骗罪的数额界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诈骗罪的数额界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是指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构成诈骗罪所需的诈骗金额的具体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具体标准则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来确定。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并没有明确的具体金额,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判。此外,相关法律还规定了对于诈骗罪的处罚力度,以及对不同数额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因此,诈骗罪的数额界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是确保公正、公平地审理诈骗案件,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结语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金额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界定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诈骗罪的数额界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是确保公正、公平地审理诈骗案件,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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