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什么情况下银行借款合同无效?

2022-11-23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银行借款合同的无效情况及内容要求:欺诈、串通等损害利益的行为使合同无效;合同内容需包括借款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条款、违约责任等;合同需真实表达当事人意思,否则无效。

法律分析

一、什么情况下银行借款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些银行借款合同都是无效的。

二、银行借款合同的内容需要包括哪些?

(一)借款种类。借款种类是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用途、借款期限来确定的。

(二)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贷款的范围和内容,是借款合同的重要条款。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专款专用,否则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借款数额。借款数额是合同的标的,特别应注意大、小写的一致。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是贷款方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数额与所贷出资金金额的比率,借款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根据贷款的种类、用途、期限的不同划分不同的利率档次。

(五)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根据借款种类和借款用途来确定,短期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用何种方式将贷款归还给贷款人。必须在合同中具体注明。如果是分期偿还,要明确载明每次偿还的贷款金额和具体时间。

(七)担保条款。担保条款是银行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其目的就是为促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保障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目前我国银行业已广泛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八)违约责任。一般包括出借方的违约责任,不能按时发放贷款时承担什么责任;还有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不能按时还贷、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时等等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九)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当事人一方提出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条款也构成借款合同的内容。

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就宣告合同生效(双方约定办理公证的除外),各方就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条款。借款合同签字盖章之后,银行就要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也应偿付违约金。

在当代的社会,银行借款合同,是金融机构和公民或者和组织之间签订的,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通过恶意串通的方式损害公司的利益,此时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结语

银行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基础。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合法的银行借款合同应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及方式、担保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只有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愿并遵守合同约定,合同方能生效。在现代社会中,银行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对于金融机构和个人或组织的合作至关重要,任何恶意串通损害利益的行为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