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日期不折抵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后也不折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无期徒刑罪犯服刑二年后可减刑,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刑期不少于十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拓展延伸
无期徒刑减刑后的执行期限如何计算?
无期徒刑减刑后的执行期限计算方法如下:首先,根据刑法规定,减刑后的执行期限应当是原刑刑期减去减刑部分后的结果。例如,如果原刑刑期为30年,减刑部分为10年,那么执行期限为20年。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减刑后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因此,如果减刑后的执行期限计算结果少于十五年,将按照最低限度的十五年执行。此外,还需要考虑是否有其他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的适用,如是否存在累犯、是否有从轻处罚等情况,这些因素都可能对减刑后的执行期限产生影响。总之,无期徒刑减刑后的执行期限是根据具体情况计算确定的,需要结合刑法规定和相关法律进行综合考量。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的先行羁押日期不能折抵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后也不予折抵刑期。对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无期徒刑罪犯,服刑满两年后可以申请减刑,减刑幅度一般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减刑幅度可以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减刑后的执行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计算确定,需要综合考量刑法规定和相关法律的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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