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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的形式与特点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贷款诈骗行为包括编造虚假理由、合同、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贷款,以及超额担保等手段欺诈银行或金融机构。这些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律分析

贷款诈骗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下: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拓展延伸

贷款诈骗的预防措施及法律责任

贷款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为了预防和打击这种行为,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首先,借款人应当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借款请求,尤其是通过电话、短信或社交媒体等方式。其次,借款人在与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交易时,务必核实对方的身份和信誉,避免上当受骗。此外,加强贷款合同的审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法,并且保障自己的权益。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应加强内部风控管理,建立完善的贷款审核机制,提高识别和拦截诈骗行为的能力。对于法律责任,贷款诈骗属于刑事犯罪,一旦发现,应立即报警并配合警方的调查。对于犯罪嫌疑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等。综上所述,通过加强预防措施和法律打击,我们可以有效地减少贷款诈骗的发生,并维护金融秩序和公共安全。

结语

贷款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为了预防和打击这种行为,我们应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借款人应保持警惕,核实对方身份和信誉;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风控管理和贷款审核机制。一旦发现诈骗行为,应立即报警并配合警方调查。通过加强预防和法律打击,我们能有效减少贷款诈骗,维护金融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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