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流程: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
4.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书面答辩;
5.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6.开庭审理;
7.调解或者判决。
诉讼离婚携带材料:1.民事起诉状2份;2.原告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结婚证复印件(或者婚姻状况证明)2份;4.证据材料如:夫妻感情破裂、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等。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最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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