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一般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既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上述案件,那么也就不会产生哺乳期内离婚赔偿的问题。但如果在女方怀孕期间,女方提出离婚的,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但是,也不是所有在哺乳期起诉离婚的女性都可以获得赔偿。通常,离婚案件中,如果男方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女方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双方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并自愿赔偿也是可以的。关于哺乳期内离婚赔偿标准,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具体的赔偿数额,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酌情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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