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一、公司作为股东担保
担保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从主体角度而言,是合乎担保要求的。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但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公司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履行比一般担保更为严格的决议程序。这些限制是否会影响公司对外所签合同的效力有观点认为,公司法的第十六条这一规定主要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公司对外所签担保合同无效。
二、哪些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担保合同无效;
2、保证人在被诱骗或胁迫下提供保证;
3、主合同内容变更;
4、保证合同未成立;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
6、超过保证期限;
7、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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