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要求
你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辞职就合法,法律不要求必须用单位的申请书。
一、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首先,其概念及适用的范畴不同。解除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手段,属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开除是对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的行政处分;除名是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两者均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职工奖惩制度的内容。
其次,包含的内容不同。开除、除名从内涵上而言,同时包含了两层含义:
1、解除劳动合同;
2、做出行政处分(处理)。
根据适用的不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5类:
1、单位无过错,员工主动解除;
2、单位有过错,员工被迫解除(单位出现克扣拖欠工资、强迫劳动等);
3、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4、员工无过错,单位依法解除(符合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法定裁员等条件);
5、员工无过错,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法定裁员等);
6、员工有过错,单位单方解除(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等)。
所以,开除、除名所包含的“解除劳动合同成分”显然是指第6类。
再次,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的不同后果表现在两个方面:
1、有无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类情形中,第2-5类,单位应给予员工补偿(第5类需赔偿,即双倍补偿),第1、6类不需要补偿。而开除、除名仅是对应第6类,显然是不需要补偿的。
2、对工龄及身份的影响:解除劳动合同仅是与一家单位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对员工的身份及之前的工龄产生影响。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被开除和除名将导致两个后果,一是工龄丧失;二是干部身份丧失。但是随着社会保障体制的健全,工龄的存续主要以缴费年限来确定,加之《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后,同一单位的不同用工界限已经打破,因此干部身份对一个劳动者也失去了实际意义。
最后,适用的企业不同。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另外,开除、除名则针对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许多民营、外资企业将开除、除名作为企业用人管理的手段,但因不会对员工的身份及之前的工龄产生影响,所以,它的本质就是“员工有过错,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公司解除合同怎么赔偿呢
关于解除合同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所以,用人单位有义务想你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没有对你补偿,你可以依照上述标准向用人单位主张;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补偿,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仲裁费为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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