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然而,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是否应予刑事追诉,不能仅机械的适用《刑法》分则条款,而需有机结合《刑法》总则、分则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各种情节及犯罪后的态度,进而决定是否对行为人予以追诉。若醉酒驾驶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情形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醉酒驾驶的,检察院应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以上就是什么情况下全国醉驾不诉讼的解答,你可以参考一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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