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六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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