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入股: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土地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都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这里主要讨论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问题。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实际上是将土地使用权以货币估价投入到企业中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主体是否发生变化,来判断这种出资方式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还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不是企业的财产,企业无权对其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所以企业不能单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二、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直接作价出资,而划拨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需经一定程序方可。而且,土地使用权上不应存在抵押等权利负担。
1、注册资本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土地使用权出资事宜做出规定。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使用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作为出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应当经县级人民登记注册,核发证明,确认所有权后方能作为出资。
2、其次,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之后,才有可能确定自己的股份大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接着,要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于公司的名下。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而且要注意非货币财产的比例问题。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其次当使用该方式出资时被投资公司应当就该投资方式作出相应的章程,另外在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时应该注重合理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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