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可称为危险有害因素分为四,分别是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
危险源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
1、第一类危险源。根据能量意外释放理论,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是伤亡事故发生的物理本质。于是,把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能源或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称作第一类危险源;为了防止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必须采取措施约束、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控制危险源;
2、第二类危险源。正常情况下,生产过程中的能量或危险物质受到约束或限制,不会发生意外释放,即不会发生事故。但是,一旦这些约束或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措施受到破坏或失效(故障),则将发生事故。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称作第二类危险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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