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可以协商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无抚养条件或其他原因导致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父方可以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法律分析
可以。男女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拓展延伸
哺乳期女方离婚后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归属问题
哺乳期女方离婚后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议题。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的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应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决定。在考虑哺乳期女方是否有权不要孩子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孩子的年龄、健康状况、母亲的哺乳能力以及父亲的抚养能力等。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母亲无法继续哺乳或有其他合理理由,她可能会被允许不要孩子。然而,这需要法院的审查和判断。因此,建议离婚的哺乳期女方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并与前配偶进行协商,以达成最佳解决方案,保障孩子的权益和福祉。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的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应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决定。在考虑哺乳期女方是否有权不要孩子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孩子的年龄、健康状况、母亲的哺乳能力以及父亲的抚养能力等。建议离婚的哺乳期女方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并与前配偶进行协商,以达成最佳解决方案,保障孩子的权益和福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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