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在法律上不具备效力,依法无法剥夺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义务,孩子有要求抚养费的权利。在一起案件中,法院判决财产归女方所有,孩子归男方抚养,并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
法律分析
现实生活中,因为一方过错而离婚,另一方往往会要求其出具一份保证书,并承诺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及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在法律上,其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效力如何?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有效吗?
案情介绍:
被告傅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3月结婚,2011年4月生下一男孩傅某。次年2月一天,傅某发现王某在网上与一女热聊,关系极为暧昧,遂与王大吵,并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写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孩的抚养权。
王某考虑后,同意了傅某的要求,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保证书。
2014年7月因为王某外遇,傅某要求离婚并按照保证书中的要求净身出户,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王某同意离婚,但不承认保证书的效力。傅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离婚,并将孩子抚养权归其抚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符合《民法典》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
关于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男方抚养收入稳定,且有母亲帮助抚养,最后法院判决,财产归女方傅某所有,孩子归男方王某抚养,女方傅某按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结语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认定保证书中关于财产处分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法院认为其与法律规定相悖,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也有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财产归女方所有,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并要求女方支付月度抚养费400元。这个案例引发了对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有效性的讨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