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内效力: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对外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夫妻债务约定由个人承担对债权人是否有效
夫妻债务约定由个人承担,只对夫妻内部有效,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偿还呢?
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处理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因此,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离婚时,婚姻当事人达成的债务偿还协议或法院判决对婚姻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不具有外部效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婚姻当事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权利,但一方婚姻当事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凭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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