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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辩护词

2023-11-22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一、滥用职权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受曾XX委托指派王XX、刘XX律师担任其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的辩护律师。现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案卷材料足以证明被告人曾XX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肯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曾XX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曾XX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被告人曾XX在检察院2008年3月11日立案侦查前退赔26万元以及在县纪检调查时交待了滥用职权违规办证的全部事实,并于2008年2月20日向主动检察院提交了《自供材料》。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曾XX前述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曾XX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节。

第二、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曾XX有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

被告人曾XX退赔26万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较小,情节轻微,没有对XX湾的开发制造阻力。虽然被告人曾XX当时是违规批建,但也有近一万元的财政创收,XX村因李XX决定在当地投资后也增收近30万元,没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

二、李XX获得452499.5元补偿款不是被告人曾XX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它们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附则中明确定义: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三、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滥用职权造成452499.5元损失的异议。

(一)、被告人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最高为33.5万元。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缴款通知书》证明本案所涉房屋颁证时造价仅33.5万元,而不是《起诉书》认定的评估价452499.5元。《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错误,不应当采信作为损失计算依据。

1、评估对象错误。《评估报告》的评估对象是别墅,而被告人批建的是私人住宅,李XX擅自改建为别墅的责任不应由被告人承担。

2、评估参照因素错误。《评估报告》三、估价技术报告(二)区域因素分析中将土地所处位置定旅游度假区来界定房屋价值不正确,应按农用地上的房屋来参照评估。

3、评估价值依据的时间错误。该评估价是以现在的市场价进行评估,以此来确定被告人一年前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公平。

4、《评估报告》没有考虑到所建房屋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违章建筑的客观事实。

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是根据过错责任确定,本案中显而易见李XX主观上有过错:

1、没有土地证却要办土地规划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

2、窗口工作人员已说明文件手续不全、不合格,还坚持办证。

因而,被告人违规批建的行为和李XX申请办证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是混合过错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李XX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曾XX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够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1、滥用职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lian)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附则中明确定义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证明计算经济损失的时间分水岭是立案时,而不是损失产生时。故直接经济损失结果的认定,应当依据行为当时及其后发生的客观法律事实来进行客观判断。

2、184999.5元经济损失不够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立案时造成了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它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但本案立案时被告人曾XX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只有184999.5元,未达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检察院没有立案侦查的法律依据。

3、《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曾XX在侦查期间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赔26万元的损失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检察院立案侦查前被告人曾XX已退赔26万元。

县纪委的调查和反渎局提前介入调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刑事侦查,刑事侦查只有在决定立案以后才能进行。《起诉书》回避被告人曾XX立案前退赔26万元事实,将立案前退赔26万元的事实错误认定是在侦查期间退赔,对被告人曾XX是不公正,不负责任的做法。

综上,希你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秉公判处。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王XX、刘XX律师

二OO八年X月X日

二、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第1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版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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