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实行按月发放。
一、失业补助金只能领取6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
二、缴纳失业保险金达到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每个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1353.60元。(长春市)
缴纳失业保险金不足一年的,每个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846元。(长春市)
三、2022年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补助金与2021年领取的失业补助金的月份,是合并计算的,两年加起来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2022年不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如下:
一、2021年已经领取过失业补助金,且已经领取满6个月的人员,2022年不可再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且已经参保的,不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
三、死亡、应征入伍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都不可以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待遇。
四、对于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待遇的人员,如果当时是因为不知道有此政策,或者知道有此政策,但忘记领取的失业人员,现在可以通过社保掌上办软件,进行申请补领2020年~2021年期间的失业补助金待遇。
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1、失业前已所在单位按正常流程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达到一年及以上的;2、申请人遭遇失业,并非个人原因导致的;已在相关机构办好失业登记,且有求职意愿的。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第三条: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