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安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认定基于完成一定工作目的、承揽人的独立性、定作物的特定性以及承揽人承担工作期间的风险等因素。无论是加工合同、定作合同还是安装合同,只要满足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完成工作并支付报酬的条件,即可认定为承揽合同,双方需履行各自义务以保障权益。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安装合同是否属于承揽合同
《民法典》中安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典型的承揽合同包括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二、如何认定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承揽人应当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这是他的主要义务。而定作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也是要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承揽合同要完成一定工作,为完成这一工作,承揽人就必须提供一定的劳务,故而也属提供劳务的合同。但是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并非仅仅是为了获得承揽人提供劳务的过程,而是为了获得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的承揽合同,一般是定作人基于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的信任才达成的,只有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因此也可以说,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注重的工作成果具有一定的人格性因素,不是任何人的同类工作成果都能满足定作人的要求的。定作人如将其主要义务交由其他人来完成,属于债务之不履行行为,应负违约责任。
3、定作物具有特定性
对定作物特定性的要求,其实也是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分不开的。因为承揽合同一般并无固定的内容和形式,多数情况下属于个别商订的合同。因此,定作人往往正是出于对承揽人的特殊能力、条件的信任,才要求承揽人为其完成工作。
4、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对定作物承担一定的风险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等完成工作,完全属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一般来说,在向定作人交付标的物之前,合同的风险是与定作人没有关系的。
承揽合同所包括的类型有很多种,一般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安装合同等等,只要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按自己的要求完成,在完成之后支付相应的报酬,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承揽合同,在双方签订好合同之后就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安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以及定作物具有特定性是认定承揽合同的重要因素。因此,只要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并支付相应报酬,就可以认定为承揽合同。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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