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不是实际工资。应付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实际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扣除五险一金个人承担的部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一般来说,应发工资总额高于实发工资,因为实发工资是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应发工资总额,肯定会少于应发工资总额。两者无法相比,所以当实发工资与应发工资总额不匹配时,不用怀疑。
工资总额包括
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具体如下: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特殊情形下必须支付的工资,例如探亲假、产假等期间工资。
公司经常延迟发工资的解决办法如下:
1、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投诉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拖欠工资的证据;
2、当事人可以以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若仍想维持劳动关系的,可以只请求支付工资。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2份,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2份,证据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账单,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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