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读大学生不是劳动法里所指的劳动者。
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支出者,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通常又被称为职工、雇员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只有在满足了年龄、健康、智力、行为自由等方面的要求后才能成为劳动法主体,即劳动者。
劳动者界定的标准: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报酬的自然人;
2、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部分职业允许招聘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作为劳动者,譬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条件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还要保障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利。
3、帮工、学徒、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等等同样属于劳动者。
劳动者享有的权益:
1、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2、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3、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4、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5、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6、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综上所述,对于在读大学生而言,一般观点认为,在校学生在行为自由方面受限,一般不得成为招工对象,仅在寒、暑假期间可被招为兼职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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