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及办理流程一、生源地助学贷款综述2007年8月,国家出台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政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目前开展生源地贷款业务的试点省(市)有:湖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陕西省、甘肃省、重庆市、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北京市、河北省、山东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上海市、湖南省、江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二、申请条件(一)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5、家庭经济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二)共同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无不良信用记录;2、户籍在本市、县(市、区)。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一)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二)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三)贷款利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四)本金和利息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提前还款时除应付本息外不加收其他费用。四、申报材料及办理流程(一)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办理流程:1、借款学生在县资助中心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个人信息,到村委会、街道办进行审查并加盖公章。2、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持申请表、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或身份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县资助中心提交申请。3、县资助中心审查、办理借款学生贷款申请,并在申请表上确认盖章。申请表一式二份,县资助中心保留一份存档,县资助中心预留一份并最终提交给国家开发银行。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学籍证明复印件存档。4、县资助中心组织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签订助学借款合同(要求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本人签字),并向借款学生提供合同回执,用于借款学生到高校报到时证明其已经取得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格。5、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均为正本。借款学生保留合同正本一份(附回执),共同借款人保留一份。县资助中心存档合同正本一份,预留合同正本一份并最终提交国家开发银行。合同在国家开发银行审批并正式向省资助中心出具贷款审评确认函后生效。(二)学生在高校办理流程:1、借款学生入学后持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合同(含回执)到录取高校报到,并交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借款学生学费、住宿费、高校帐户信息和联系方式,并出具学生在校无贷款证明,加盖公章。2、借款学生将国家助学贷款回执(一式两份)及学校出具的无贷款证明一并邮寄回本人所在地的县资助中心。3、借款学生贷款资金由生源地承办银行电汇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指定账户。借款学生须及时关注学校网页上公布的到款学生信息,贷款资金到达学校帐户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领款等各项手续。五、注意事项(一)准备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与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具体的一切相关事宜。(二)借款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切实履行借款人各项义务。(三)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四)国家开发银行及各级资助中心有权不经借款人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借款人个人信息以及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五)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个人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深远影响。(六)借款人应在还款后及时与市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经办银行进行帐务核对工作,防止出现问题。
2013大学生助学贷款规定一、定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学生缴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具备的条件1、贷款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2、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3、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在本县(市、区)。4、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下列特征之一,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证明材料:城乡低保证、领取低保金的存折或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材料)。(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证明材料:孤儿证、残疾证或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证明材料: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证明材料: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7)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证明材料: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8)上一年度家庭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证明材料: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三、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不高于6000元;申请金额不能超过学费和住宿费总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利率执行央行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四、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提交的材料1、2010年大学新生申请贷款,提交下列材料:(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交U盘拷贝的电子表,纸质原件2份)。(2)借款人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出示原件,交复印2件份)。(3)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2份)。(4)借款人录取通知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2份)。(5)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交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6)借款学生在当地邮政储蓄所办理的银行卡折(出示原件核对,交复印件2份)。2、在校大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提交下列材料:(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交U盘拷贝的电子表,纸质原件2份)。(2)借款人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2份)。(3)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2份)。(4)《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p#副标题#e#(5)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交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6)借款学生在当地邮政储蓄的银行卡折(出示原件核对,交复印件2份)。(7)借款学生出示学生证,交复印件2份。3、在校大学生非首次(08年、09年办理过贷款,2010年申请续签贷款合同的)申请贷款,提交下列材料:(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交U盘拷贝的电子件,纸质原件2份)。(2)借款人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2份)。(3)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2份)。(4)最近一个年度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出示核对,不上交)。(5)借款学生出示学生证,交复印件1份。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提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经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贷款合同的签订并完善相关手续。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共同借款人应为借款人的父母,父母均外出打工的,可由父母委托其近亲属为共同借款人,但需要出具委托授权书(样表见附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学生父母要及早邮寄委托授权书)。2、《申请表》所填共同借款人与签订合同的共同借款人,必须是同一人。3、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到场签订贷款合同。续签合同的在校大学生,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因故不能同时到场的,其中一方可以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但需提交委托授权书(样表见附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4、申请续签合同的,现申请表中的共同借款人需与原合同中的共同借款人为同一人,如果共同借款人发生变化,需按新申请贷款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新申请贷款所需的材料。5、贷款合同生效条件。所签贷款合同只有在县资助中心收到学生所在高校寄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后,贷款合同才正式生效,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没有收到“回执”,合同自动失效。回执单上一定要准确填写学校开户银行的名称、行号及帐号。实到具体处室,安排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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