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离婚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之后可以双方协商进行分割,如果协商不一致的,也可以诉讼进行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处理作为诉讼理由起诉要求分割的,能够查实该财产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而这一情形可能存在特殊情况,例如相应财产并非双方当时没有进行分割或是发生了遗漏,而是一方采用隐藏、转移等方法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了债务造成夫妻共同财产减少了的,根据法律规定,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提起诉讼,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
针对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该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在婚姻关系结束后,财产尚未进行分割时,财产仍然处于双方的共同共有状态,双方均可作为所有权人主张权利,但如果双方复婚,该财产并不理所当然地弥合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第二次结婚的时点为限成为结婚之前产生的财产权利,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的。
一、夫妻分割财产的方法包括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如下方法:
(1)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当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8)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方式;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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