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集中采购原则上采取招标方式为主,其他方式为辅。选择定点采购和非招标采购方式时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按以下顺序进行选择:定点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一)定点采购的条件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或急需进行采购,并已通过招标实行定点采购的。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2.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照招标方式得到的;
3.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三)询价采购的条件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
1.实行政府采购前已进行的项目的后续扩建工程;
2.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3.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4.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5.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6.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7.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20条如何规定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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