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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