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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的步骤与过程是怎样的?

2022-05-05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企业合并的分类及法律依据: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2条和173条。合并应通知债权人,并由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承继债权和债务。

企业并购的付款方式:现金购买资产、现金购买股票、股票购买资产、股票交换股票、债权转股权、间接控股、承债式并购、无偿划拨。这些方式可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法律分析

一、企业合并的分类具体都包括什么

1、企业合并的分类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企业解散。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企业合并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企业并购的付款方式有哪些

1、用现金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使用现款购买目标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2、用现金购买股票。是指并购公司以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3、以股票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发行并购公司自己的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资产。

4、用股票交换股票。此种并购方式又称“换股”。一般是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通常要达到控股的股数。通过这种形式并购,目标公司往往会成为并购公司的子公司。

5、债权转股权方式。债权转股权式企业并购,是指最大债权人在企业无力归还债务时,将债权转为投资,从而取得企业的控制权。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制的企业大部分为债转股而来,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最终将持有的股权转让变现。

6、间接控股。主要是战略投资者通过直接并购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来间接地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7、承债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以全部承担目标企业债权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此类目标企业多为资不抵债,并购企业收购后,注入流动资产或优质资产,使企业扭亏为盈。

8、无偿划拨。是指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股的持股单位直接将国有股在国有投资主体之间进行划拨的行为。有助于减少国有企业内部竞争,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带有极强的政府色彩。如一汽并购金杯的国家股。

结语

企业合并的分类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债权人应当在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债权、债务。企业并购的付款方式包括现金购买资产、现金购买股票、股票购买资产、股票交换股票、债权转股权方式、间接控股、承债式并购和无偿划拨。这些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控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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