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政府采购法》没有关于立项的规定,即在含有政府采购内容的预算批复后,采购人可以自主安排采购活动,不以财政部门是否立项为启动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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