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企业能够运转起来,其前提具体如下: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是关于合伙人人数的规定和合伙人条件的规定,依法不能承担无限责任者不能作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除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在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有限合伙制企业的优点:
1、扩大了资金来源,有助于企业扩大规模、生产发展;
2、多个产权主体有利于整合发挥合伙人的资源优势;
3、合伙人共同经营,分散了经营压力。
有限合伙制企业的缺点:
1、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
2、合伙人之间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可能产生搭便车的行为;
3、合伙人之间产生的分歧带来很多的组织协调成本,降低了决策效率;
4、合伙人的退伙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寿命。
综上所述,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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