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需方按以下规定办理书面异议:
1、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的,需方应在货到后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
2、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一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
3、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4、如因需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5、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
6、在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商标等,以及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一、如何验收买卖合同产品?
为了保证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必须进行产品的验收。验收方法有三种:凭封印验收、凭现状验收和凭样品验收。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一般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无约定,也有三种情况:在装运的时间、地点验收;在目的地时间、地点验收;在装运地和目的地双重验收。验收费用的负担即由谁来支付验收费用。关于验收的费用负担,惯例是:如产品合格,验收费用由买方负担;如产品不合格,造成拒收或退货,则验收费用由卖方支付。无论是验收的方法,验收的时间、地点还是验收费用的负担,都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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