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一般采用以下六种形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形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其具体数额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形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邀请招标。采取邀请招标形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下面两种情况之一:一是具有特殊性,换句话说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只能向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二是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形式进行政府采购应当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采用招标的形式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询价顾名思义即采取询问供应商价格的形式进行政府采购,它一般适用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形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形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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