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能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消权。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但债务人不能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消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辩护。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债权人。
一、债权转让中债务人抗辩权如何行使
债权转让中债务人抗辩权行使有以下两点:
1、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债务人对原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诉抗辩权、合同撤销抗辩权、已履行债权的抗辩权、债权无效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债务人可以行使这些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2、权利转让后,债务人也可能因某一事实产生新的辩护权。例如,在合同权利转让后,当合同规定的终止条件实现时,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终止合同的辩护。
二、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
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
1、第三人成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
2、债权人有权向新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3、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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