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保障应在民法中有所体现
实习生与单位建立的是一般的民事雇佣关系,并不享受工资,实习生实习期间的补贴应与单位协商决定,法律并无规定单位必须给付。
有人提出,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身份虽然是学生,但同时又是提供劳务者,为什么双方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呢?
我国现阶段的劳动法只调整因就业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上,我国尚存在诸多就业形式特别是一些灵活就业的形式未被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的情况。目前所谓的学生打工其实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习,一类是勤工助学。前一类作为教育的组成部分;后一类也只是学习之余的一种补充,其目的一是接触社会,二是补贴家用。前、后两类均不可能成为就业的形式。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适用劳动法的可能性。因此,双方产生争议的话,解决途径还是通过民事。
在民法典中,作一些规定明确规范职业学校和大学实习生劳动保护及权益的最低标准,政府也应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企业用工和学校实习活动的监管和指导,或许能对形成一个正规有序的实习市场有所助益。
至于有声音提出在劳动法中明确实习生的劳动身份和劳动关系,一个现实的制度安排是需要考虑诸多现实生活中的因素,并对这些因素加以平衡,从这一意义上看,任何制度建设都需具备一定的条件。不考虑条件的制度建设其实只是一种搞乱社会关系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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