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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的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发票丢失以后需要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将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名称以及份数向指定的报刊媒介刊登公告申明作废;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

1、税务局办理
(1)在当地税务局指定的报刊媒介进行刊登公告丢失发票的份数及纳税人的名称,并声明作废。
(2)去当地事务局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
(3)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
2、开票软件办理
(1)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然后点击发票使用
(2)点击发票验旧,然后把丢失的作废发票进行验旧
(3)返回首页,点击事项办理
(4)点击发票

如果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了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可以和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一样用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有关证明单(《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需要留存以供备查。

如果丢失的是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没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并且把发票联复印件留存以供备查。如果丢失的是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且把抵扣联复印件留存以供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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