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判死刑的积极意义:现在大多数儿童都是独生子女,是家庭的希望,一旦儿童被拐卖势必会造成家庭破裂,社会不稳定。人贩子死刑能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人贩子,维护社会稳定,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
人贩子判死刑的弊端:首先,这违背了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某些故意罪尚且不能判处死刑,更何况拐卖儿童罪。其次,苛刻的刑罚不仅不能降低犯罪率,反而会加大犯罪概率。再次,一刀切式的判处死刑只会让人贩子变成亡命之徒,既然拐卖儿童和故意都是死刑,那么人贩子就有可能杀害儿童,从而带来更大的损失。要想从根本上解拐卖儿童问题,增大惩处力度,只是一个方面。只要我们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有“有案必破”比“判处死刑”会更有效果。同时社会也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大对儿童的保护力度,把犯罪制止在根源上,事前预防比时候处罚更重要。学校家长也要加大对孩子的监管力度,教育儿童不要听信陌生人的话,遇到人贩子该如何自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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