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吊销后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具体如下:
1、注册资金不实的吊销:股东在其应出资而未出资的额度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欺诈成立的吊销:股东在应出资而未出资的额度内承担清偿责任;
3、成立后未开业或停业的吊销:如果股东未对公司进行清算,自行停止前公司所欠债务,如债权人诉至法院,则应判令股东承担清算责任。
一、股东可以要求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股东的赔偿责任是指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及抽逃出资的情况下。
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应当补缴、填补、返还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院规定,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已登记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
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三款又规定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发起人应与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具备两个要件:(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公司存在不能清偿的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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