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不用做账的情况如下:
1、纳税人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0元;
2、本月已由纳税人所在单位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3、因本月仅参加一次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低于3000元;
4、本月无应缴税款;
5、纳税人以其他方式缴纳税款,例如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银行转账、现金缴纳等等。
做账流程:
1、根据出纳转过来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3、月末作计提、摊销、结转记账凭证,对所有记账凭证进行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账;
4、结账、对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进行分析说明;
6、将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八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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