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二)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三)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四)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五)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证据的收集是医事故的案件需要进行的重要的步骤,医疗事故的证据包括护理费的单据,交通费的单据,患者的伤残的等级证明或者死亡的丧葬费的单据等,可以自己收集证据,医患双方都应在起诉前尽可能地收集证据。
一、医院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1、医疗单位在为患者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过程中无过错责任的证据。根据证据的规则精神,作为医疗单位必须承担有关因诊断护理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残疾的,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以及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举证责任。
2、医疗单位应承担的举证内容。作为医方一旦成为医疗纠纷案中的被告,应提供哪些有效、能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根据医疗单位的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11项内容:
(1)门诊病历、住院记录;
(2)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
(3)病理资料、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4)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5)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6)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7)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8)对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的检验报告;
(9)对尸检的病理解剖报告;
(1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医疗过程中相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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