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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呢?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刑法第18条);

2、未遂犯(刑法第23条);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条);

4、自首(刑法第67条);

5、立功(刑法第68条)。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

(2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3)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2、预备犯(刑法第22条)。

(4)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从犯(刑法第27条)。

(5)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刑法第383条);

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390条);

5、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刑法第392条)。

(6)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

2、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

3、胁从犯(刑法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7)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刑法第37条);

2、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刑法第67条);

3、非法种植罂栗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刑法351条)。

(8)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一、判刑十年应该如何减刑最快

1、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聋哑犯或者盲人犯;

(4)预备犯;

(5)未遂犯;

(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7)犯罪后自首的;

(8)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0)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1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2、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刑法没有列出案情减轻处罚情节,只是表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这一原则性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一定困难,根据司法实践及刑法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认为是案件的特殊情况:

(1)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犯罪的;

(2)犯罪既遂后,案发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减小社会危害性的;

(3)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或出于义愤,引起一时激愤而重伤、杀人犯罪的;

(4)犯罪后案发前或取保候审期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5)其它案件特殊情况,群众一致公认合情合法的。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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