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对担保合同有哪些规定

2020-01-21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担保人被拘留并不是免除担保责任的法定情形,而且,担保人被拘留有两种情况,如果是治安拘留,治安拘留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如果是刑事拘留,即使将来担保人被判刑了,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

一、担保合同诉讼状怎么写?

担保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XX男汉族地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

被告:李XX男汉族地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

被告:王XX女汉族地址:电话: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由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违约金10962元(违约金按每日0.0054%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暂计算至2010年10月20日止。),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张XX与原告李XX系朋友,2010年初王XX因生意缺少资金,通过被告和中间人陈XX介绍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提出与王XX并不熟悉,被告表示愿意为其承担担保责任。

碍于朋友情面及被告多次请求,原告与2010年3月30日与王XX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规定借期从2010年3月30日至2010年4月30日止。并有被告作担保人,同日支付10万元。

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王XX并未兑现诺言。原告只得向被告催讨并要求协助实现债权,且被告有还款能力,但被告都已各种理由推脱。无奈,原告只得向借款人和原告继续催讨,但仍无济于事。

被告一与被告二为夫妻关系,该债务为两被告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发生,故被告二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先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呈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年月日

二、担保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