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立劳动关系的答辩状怎么写
答辩状
答辩人:xxxx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刘某某等人与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申请人刘某某等人不存在劳动合同,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答辩人与被申请人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而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所以答辩人与申请人刘某某等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首先要看要看答辩人与申请人刘某某等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的第二条之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而这些记录根本就不存在于答辩人与申请人刘某某等人之间。因此,答辩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合同,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刘某某等人受雇与李利某,与李利某存在劳务关系,其应依据《劳动法》向李利某主张劳务报酬,而不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被申请人刘某某等人受雇与李利某个人,两者之间的劳务关系分明是劳务关系。因此,申请人刘某某等人与李利某因劳务报酬发生纠纷,应依据《民法典》等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申请劳动仲裁。
三、申请人刘某某等人提起所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是一案两诉,纯粹是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请求仲裁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未经答辩人同意将承包与答辩人的工程转包于李利某,这一事实有答辩人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礼堂改造合同》和李利某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证明。所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利某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答辩人与李利某之间不存在发包与承包的关系。另外,申请人刘某某等人所属的李利某施工队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答辩人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而申请人刘某某等人主张的劳务费用就包括在工程款中。申请人刘某某等人现在又提起所谓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是一案两诉,纯粹是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刘某某等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与李利某个人之间是劳务关系,即便发生纠纷,也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人刘某某等人提起所谓“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是一案两诉,纯粹是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xxxx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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