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辞职是否就是所谓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以此为依据要求赔偿吗??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记住,辞职书一定要写明企业违法三十八条第几个项目,如果写了因个人原因的话,即便是企业违反了条例,一样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合理的做法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才会有补偿的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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