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准入(迁)证明:应该去当事人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具,具体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登记证、劳动合同、居住证等资料(除前两项外,其他根据户口迁移类型不同,选择交验);
2、去目前的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述资料,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移户口,并领取《户口迁移证》;
5、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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