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用人单位的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时,该单位仍需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而因工伤发生的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都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分析
若用人单位的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但该单位仍需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拓展延伸
工伤发生时,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费。同时,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等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时需要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费用。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但该单位仍需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因工伤发生的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都由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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