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何调解老年人再婚离婚
(一)分析原因与疏导转化相结合
调处再婚老人的离婚纠纷,关键在于分析引起老人离婚的原因,根据分析的原因找出相应的对策进行调处。对于因思想认识等原因而引发的纠纷,应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和指正,使其认识到自己在婚姻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促使其感情向好的方面发展。同时还应当针对具体情况给老人指出改变的途径、方法和机会,以获得对方的理解和谅解。对于那些因性格等因素导致的纠纷,则要从法律、道德、心理等方面进行疏导,促使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对于那些因子女的介入或者因与子女关系失调引发的纠纷,不仅要对介入的子女进行批评,使其认识到干涉老人婚姻的错误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同时也要对老人进行指导帮助,使其协调好夫妻关系与子女关系。
(二)依法处理和妥善处理相结合
由于再婚老人双方或一方均为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有的逾八十岁以上,因此在调处这些再婚老人的离婚纠纷时,不仅要依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更要考虑到老人一旦离婚后所面临的养老等实际问题而妥善地处理。
首先,要看老人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引发双方的矛盾到底是什么原因,老人是否已到了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程度。
其次,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要做到有约定的根据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处理的原则进行,但在具体财产的分割上,应当根据财产的性质,老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作出合理地分割。随着我国养老体系的不断地完善,现在的老年人多数情况下有一定的养老金,但也确实有一部分老人即使有养老金但生活仍比较困难,对此不仅要求其子女尽到赡养的义务,同时作为夫妻来说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对于离婚时一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最后,对老人离婚后的居住问题。掌握的原则是婚前各自有住房的,并且有条件居住回婚前处所的,应当各自居住回去,涉及到房屋权利人不是老年人本人的,应当征询房屋权利人的意见。婚前一方或双方没有住房,婚后也没有获得过房屋的,离婚后各自解决居住问题,但在解决该问题时要和各自的子女做好工作,争取子女能安排好各自父母的居住问题,以防老人离婚后居无定所,造成新的矛盾。对于婚前一方或双方没有住房,婚后仅获得过一套房屋的,则要根据双方的婚前的住房情况、经济能力、生活条件等情况综合而定,合理地安排老人居住问题,获得住房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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