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大陆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一般有两种:
第一、是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如果能够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由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且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离婚登记手续。
第二、是诉讼离婚。如果男女双方无法就上述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男方或者女方均有权单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以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单方面强制离婚的说法并不太准确,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夫或妻单方通过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结婚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中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也包括了离婚自由,也就是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挠。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原则上要求夫妻双方都必须到庭参与,这样有利于查明案件当中夫妻的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而且无法挽回。但是如果被告经传票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均可以缺席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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