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审查是一项严肃工作,它是整个公证活动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公证是否合法。在办理婚姻财产公证时,公证处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审查:
(一)双方所表述的婚姻财产的真实性、准确性。首先是有的不说。一部分当事人对公证作用不了解产多,不认真准确性地反映自己财产数量、金额、价值等事实而是觉得都有办这道“手续”,那就应付了事,说上一件两件算了;其次是没有的也说。由于怕说少了引起别人耻笑,就自觉不自觉悟地多说上几件。鉴于上述两种情况,公证处一般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以确认其财产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当事人确认对方婚姻财产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办理此项公证,当事人一般都有是经过热恋而即将结婚的情人,感情早己战胜理智,往往报一副“无所谓”的态度:“都是你的”或都是我的。这时公证处会提醒你必须严肃、认真、理智地对待这个问题,要求作确认对方财产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三)办理公证的程序符合规定,一般说来,都要有一定的程序。如,房产要有不动产的法定登记,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双方个人财产的确认和约定等,做这样的公证必须做实质性的审查,才能做公证。因此、程序合法也是必不可少的。综上,从正反两方面不难以看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了提高,公民手中拥有的生产、生活资料不断扩大,公证确能帮助人们对这部分财产做出最妥善的处理。它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实现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而,婚姻财产公证应该大大提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