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从死刑自身特点看,死刑的保留是十分必要的。首先,作为最严酷的死刑是对犯罪最严重的制裁手段,因此可以平息民愤,满足人们对罪大恶极罪犯的强烈报复欲望,死刑的这种安抚作用,是其他任何刑罚所无法取代的。其次,生命在中国民众的心中占据了至高无上的地位,死刑剥夺生命因而最具有威慑力,而废除死刑在一定程度上是刑法威慑力的丧失,刑法所具有的预防犯罪的功能就会被极大地削弱。最后,死刑具有公正性。死刑是最原始的刑罚方法,它的产生本身就是对公正要求的结果。死刑的执行是对被害人生命的的尊重和情感弥补。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个人的生命权受到保护的前提是尊重并且不非法剥夺别人的生命权,否则就要忍受生命刑。这种公正性是对生命和人权最好的尊重。第二、从我国当代的国情看,死刑也不应该被废除。当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长期性,阶级矛盾突出,贫富差距大,教育水平低,国民素质普遍不高,而在当前,我国尚没有能力解决以上问题,而死刑作为对人类最有威慑力的刑罚手段因而被统治阶级编入法律,稳固自身的统治,这样的情况下废除死刑不符合我国的法制进程,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此外,从我国文化的角度来看,传统的正义是非观念在我国仍有较大市场,杀人偿命之类的报应观念源远流长,“对罪犯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这一观念目前仍深入人心。而且网上调查数据显示,超过七成的民众反对废除死刑,可见保留死刑在中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而不能不顾广大民众的诉求而盲目的追随潮流。所以,当今中国,废除死刑是不实际的。第三、从价值层面上看,所说的死刑不应该被废除,并不是不尊重人的生命权,相反,对死刑犯处以极刑更体现了对受害者和其他人的人权的尊重。从现实角度考虑,我国对于执行死刑有着严格的审判和复核程序,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011年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八 》减少了13种死罪,我们承认,死刑废除是世界的潮流,但是死刑废除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死刑的废止不应限于抽象性的讨论,而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现阶段对死刑应有的态度应该是是尽量限制死刑的数量,规范死刑的判决和执行程序,而不是直接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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